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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化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0日 09:58    作者:    点击:[]

山东大学化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细则


为规范化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山大人字〔20141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化学与化工学院负责化学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委负责统招博士后招收的思想政治考察工作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博士后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工作主要负责制订流动站管理细则、博士后招收、考核及出站等。学院人事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成立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合作导师组织相关专业5位教授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期满考核、提前出站申请等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并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合作导师招收资格

1.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或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有条件提供博士后配套工资,能够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2. 所招统招博士后(含外籍人)如有无故退站情况,自退站起停止招博士后一年。

第六条 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 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学风,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台港澳地区人员应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2. 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 企业联合招收类博士后以工作站要求为准。

第七条 学校资助类博士后由学校、合作导师共同资助,资助期限为2年,超过2年仍未出站,其薪酬由合作导师承担。学校资助类博士后最低薪酬12/年,鼓励合作导师在最低薪酬标准基础上,根据博士后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提高配套资助经费。学院资助执行《山东大学化学流动站全职博士后资助办法》、《山东大学化学流动站全职博士后资助细则》。

第八条 流动站常年公开招收博士后,博士后进站申请应先经合作导师同意,签订《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计划》,再在中国博士后系统提交申请,并向流动站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计划》

2.《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5.博士学位复印件(国外博士学位证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6.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联合招收类博士后还需提供:

7.《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8. 《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9.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学位认证书》

10. 外籍博士后还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人通过流动站、学校审核后,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给予退站,不予保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条 工作期限

1. 博士后实行协议制管理,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山东大学统招博士后协议书和统招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超过4年者,流动站将按退站处理。

2.延期出站,工作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填写《山东大学博士后延期出站表》,报学校批准。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

第十一条 考勤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遵守学校和学院各项规定。博士后请假须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未按规定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逾期不归等行为视为旷工,按照国家规定及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应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小组听取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基本情况,博士后报告其研究计划,填写《山东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表》,报流动站备案。

第十三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工作满一年,在二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

(一) 博士后填写《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对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小组作答辩报告,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答辩使用PPT,并接收专家现场提问。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及其综合表现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流动站审核后上报学校备案。

(二) 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作风和科研能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并拟定在站两年的研究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阶段工作任务,以山东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作为第一完成人在SCI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项目或山东省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

合格:博士后研究人员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学术作风,积极参加流动站组织的学术活动,无违反学术纪律行为,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并拟定在站两年的研究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得到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的认可。

不合格: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 不具备基本科研能力;

2.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 违反学术纪律行为;

4. 出国逾期不归;

5. 进站三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未拟定在站两年研究工作计划和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

6. 因个人原因预计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7. 其他不合格情况者。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予以退站处理,并退还学校提供的科研资助经费。

(四)企业联合招收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由工作站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或出境)进行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和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所在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按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积极参加合作导师组织的学术活动和讨论班,并定期(每月至少 1 次)与合作导师讨论交流科研工作,至少每年作一次学术报告。合作导师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抑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山东省博士后基金,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企业联合招收类博士后以工作站要求为准。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与退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完成进站时所签署协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出站条件,出站条件执行《山东大学化学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第十九条 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应在规定期满出站时间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延期申请,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可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山东大学博士后出站申请表》、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方可进行出站答辩。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面向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小组作答辩报告,答辩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简历、思想品质、学术作风、从事博士后研究报告写作情况及博士后研究的主要学术价值及不足等,博士后以PPT形式汇报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并接收专家现场提问。

考核小组根据博士后工作汇报答辩情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工作态度、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经讨论后给出是否同意出站的考核意见和拟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写入《山东大学化学流动站博士后出站专家评价表》。博士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并向流动站提交以下材料:

1. 《山东大学化学流动站博士后出站专家评价表》

2.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5. 学位证书复印件

6. 《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报告需符合《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书写规则与范例》,A4双面打印,一式二份。

7.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作风和科研能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完成进站时所签署协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山东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作为第一完成人在SCI期刊正式发表一区论文2篇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项目或山东省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

合格:博士后研究人员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学术作风,积极参加流动站组织的学术活动,无违反学术纪律行为,完成进站时所签署协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出站条件,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得到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的认可。

不合格: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2.学风不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学术道德问题;

3.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声誉损害;

4.不能完成研究计划或无法履行工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1. 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者;

2.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

5. 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7. 其他流动站、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认定予以退站。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除特别优秀人员且符合学校招收要求外,流动站原则上不招收在职博士后。

第二十五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化学流动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山东大学化学流动站全职博士后资助办法》

附件二: 《山东大学化学流动站博士后出站考核规定》


相关表格:

1.《山东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计划》

2. 《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3.《山东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表》

4. 《山东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

5.《山东大学博士后延期出站表》

6.《山东大学博士后出站申请表

7. 《山东大学化学流动站博士后出站专家评价表》

8. 《博士后退站申请表》

9. 《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书写规范》

10.《山东大学统招博士后协议(特别资助类、重点资助类、项目资助类)》

11. 《统招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A4纸双面打印,一式四份)》


                                     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2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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