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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关于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处理方法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5日 11:25    作者: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点击:[]

(一)评审结果为“本论文已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的,到化学新楼327#、校学位办(博)办理答辩委员会审批手续并安排答辩:

1.送交《答辩申请书》(1份)、《学位审批书》(2份)

2.领取答辩表决票

(二)评审结果中有“本论文基本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略做修改后可以进行答辩”的,该论文作者需积极采纳评审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如有分歧性意见应作出充分的书面解释并填写《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修改(申诉)情况表》(一式二份)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作者的书面回复或论文修改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安排答辩的意见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评审结果中有“本论文基本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在某些方面做较大的修改后方可进行答辩”的,原则上只允许进行毕业答辩,通过后可以毕业。申请人应在毕业后半年至一年内对学位论文做认真的修改。再次提出学位申请时须填写《山东大学毕业研究生缓期申请学位审批表》,并将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提交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由本学科3—5名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审查小组对论文的水平和修改情况进行严格的评审,作出实事求是的审查结论,作为其申请学位的依据。对达不到博士论文水平要求的应作出继续推迟或终止申请的决定。审查通过者其《审批表》报学位办,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结果中有“本论文未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或一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重新申请学位时须再次由学位办进行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如评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则终止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五)评审结果中有“本论文未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的,但另外一份评审意见总体评价为“优秀”且评审结果为“本论文已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的,如果学位申请人和其指导教师认为否定意见没有理论依据,可向学位办提出申诉。申诉需由学生和导师提出申诉意见并填写《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修改(申诉)情况表》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学科3—5名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诉情况做出审议并就评阅专家的意见是否合理作出实事求是的论断,如专家组认定学位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可由学位办再送审一份论文进行匿名外审但送审时须附申诉表、已返回的2份匿名评阅书复印件等材料,总体评价为“良好”以上且评审结果为“本论文已达到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的,方可进行答辩并申请学位,否则于半年或一年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须再次由学位办进行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如评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则终止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六)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发表学术成果要求而博士生本人又要求毕业,其论文的评审规定

具体工作程序仍按山大研字[2005]24号文件《关于发表学术成果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博士生申请答辩的规定》的通知执行。但总体评价必须全部为“良好”以上且评阅结果为“本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的方可进行毕业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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