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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山东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通知(山大研字[2010]6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08:46    作者:研究生院    点击:[]

山 东 大 学 文 件

山大研字〔2010〕63号

关于明确山东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落实学术振兴行动计划,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提出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要求。具体如下:

一、以论文形式体现的成果应是以第一作者和“山东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以公开出版、网上可查或清样为准。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对发表论文提出数量和质量(如影响因子等)要求,至少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文社科类:在学期间在SSCI源刊或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CSSCI源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二)理工医类:在学期间在SCI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高影响因子(具体标准各单位自行提出)学术论文1篇;或在EI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在学期间在CSSCI源刊或SCI源刊或EI源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有获奖证书);

2.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署名前5位;

3.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署名前2位;

4.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篇;

5.获授权发明专利前2位。

二、对以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须与本人的学位论文有关,论文篇数原则上按并列作者人数平均后计算,并对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提出更高的要求。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原则上为“山东大学”。

三、成果具体要求及其他成果体现形式由各培养单位按不低于上述标准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创新成果由博士生本人在申请答辩时提交,导师审查后,交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并进行公示。

五、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成果要求,由相关培养单位自行提出。

六、本要求从2010级新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实施,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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