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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山东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3日 18:18    作者:研究生院    点击:[]

为做好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要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级学科的设置要结合我校的学科基础,科学、合理、规范设置,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可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可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定期编制公布。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增设本一级学科目录内的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必须根据我校学科特色、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和学科建设规划,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基本程序:

(一)填写《山东大学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申请表》(见附件一),按一级学科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提交所在基层单位基层分会(以下简称基层分会)审核。

(二)基层分会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审查申报增设的名单,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及相关申报表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对不适应学科及社会发展需要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基层分会应及时申请撤销,学科撤销需填写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4月前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第六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一)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基本程序如下:

1、各学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条件和学科建设规划,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各学科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见附件三)。

3、各学科提交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及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见附件四)给所属的基层分会审核。

4、基层分会应按照文件规定,根据学科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审查申报增设或更名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名单,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及相关论证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专家评议意见表(原件和扫描件)、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5、我校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提交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材料包括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Word文档)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有关评议和质询意见将通过“信息平台”直接反馈我校。

6、根据公示结果,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二)各基层分会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及时申请撤销不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学科撤销需填写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的决定。

(三)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第八条 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我校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我校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第九条 交叉学科的增设或更名基本程序

(一)各学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条件和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交叉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二)各学科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见附件三)。

(三)各学科提交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及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见附件四)给所属的基层分会审核。

(四)基层分会应按照文件规定,根据学科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审查申报增设或更名的交叉学科名单,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及相关论证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专家评议意见表(原件和扫描件)、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五)我校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交叉学科,提交到 “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材料包括交叉学科论证方案(Word文档)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有关评议和质询意见将通过“信息平台”直接反馈我校。

(六)根据公示结果,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的决定。

第十条 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十一条 各基层分会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及时申请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学科撤销需填写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附 则

第十三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于每年的1月份启动。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我校通过“信息平台”将本年度拟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以及我校所有学科的招生数、在校学生数、授予学位数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我校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申请表(样表)

附件二: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附件三:1.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附件四: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

附件五:自主设置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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