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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关于调出人员的管理规定

master    Dec 2, 2014 12:00 AM

为规范学院教职员工的调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和工作秩序,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调出人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在调往单位商调函明确的情况下,院长和书记签署调离申请表批准调离。申请调离学院人员,其照顾安排(或随调)的人员,要同时申请调离(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留下者除外),否则,不予批准。

二、教职工办理调出的程序

1、在岗教职工申请调离,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院长和书记签署意见。

2、学院每学期末受理调出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3、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在学院中需办理如下事宜:

(1)在学院办公室领取《教职工离院通知单》,办理工作交接。

(2)退还学院配备的全部科研用房,所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必须转给相关专业相当资格教师。

三、申请调出人员,在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岗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化学与化工学院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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