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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化学与化工学院财务工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master    May 21, 2015 12:00 AM

关于《化学与化工学院财务工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学院特对《化学与化工学院财务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补充,细化财务管理范围,规范财务公示流程。

1.使用学院公共经费出国、出境参加各种类型活动的人员,在出访前需填报《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因公出访公示表》,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出行;

2.使用学院公共经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人员,在出行前填报《山东大学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出行;

3.使用学院公共经费出行执行公务,出行前需填报《山东大学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出行,年终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支出明细汇总;

4. 使用学院公共经费且一次性大额支出超过3万元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支付,年终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支出明细汇总。

5.此补充规定由党政联席会通过后,自2015420日起执行。相关表格自学院网站下载。

化学与化工学院

20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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