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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关于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绩效费的管理规定

master    Nov 28, 2016 12:00 AM


根据学校《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山大科字[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发放绩效费用人员,执行了相关程序并符合下列条件,准予报销。

1、绩效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绩效费”账户支付;

2、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科研贡献实绩考核情况进行发放绩效费用,项目组成员是指对相关结题项目有贡献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有贡献人员之一。

二、项目负责人每月10号前填写《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费发放表》,交到学院325室,由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签字、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此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6年]第20次)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化学与化工学院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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