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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7日 11:3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全体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夯实一流学科建设的安全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秉承“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每间实验室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须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化学与化工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山东省、学校及学院出台的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和规定,遵循科学规律,按照规范和要求开展实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因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后,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学院行政处罚、建议学校行政处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罚应程序清晰,处罚适度;赔偿经济损失的收取、使用应有清晰完整的记录;处罚应有清晰完备的资料备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贯彻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提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与建议;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做出处罚建议。

第六条 根据学校要求,全面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1.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党委书记和院长任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院安全工作。

2. 负责各安全区域的院领导是学院安全主管人,协助书记、院长负责安全工作。

3. 学院安全管理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学院安全主管人开展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巡视检查、隐患整改、硬件改造等工作;及时将获悉的有关安全的通知和文件进行上传和下达。

4.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5. 各二级单位指定一名教师担任本单位安全管理员,协助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并配合学院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巡视检查、隐患整改、硬件改造等工作;及时将获悉的有关安全的通知和文件进行上传和下达。

6. 教师是所管辖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

7. 每位教师所管辖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化学试剂管理员,负责本课题组所有化学试剂的全流程管理,包括申请、购买、使用、二维码管理、台账管理、库存情况、用后处理等。

第七条 每学年伊始,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化学试剂管理员应按照学院通知进行更新报备,如学年中发生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并上报学院。

第八条 各级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罚

第九条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隐患,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统一认定为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工作未持证上岗,或者在实验期间擅自离岗。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3.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4.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安全管理人员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5.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6.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

7.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8.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9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处罚:给予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导师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如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处以导师3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5天进行整顿。

第十条 因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无视安全规定、擅自离岗等行为酿成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等级:

1.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轻度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在学院内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1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7天进行整顿。

2. 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中等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或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2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14天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一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核减一名研究生招生指标(一年)。

3.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5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1个月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建议暂缓授予学生责任人学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甚至死亡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100000元经济处罚,收回该实验室使用权并停止该导师所辖实验室1个月实验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建议取消学生责任人学位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两年,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隐患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介入处理的,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考虑从轻处罚;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事故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1、导师就实验室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对学生做出具体安全告知和要求的;

2、导师对布置的实验项目没有做出具体安全指导和要求的;

3、学生在导师多次告知有关安全隐患而明知故犯的。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处罚标准对责任人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处罚标准对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实验室恢复等费用,由引起事故的实验室自行承担。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人,学院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学院安全主管人,学院、各系所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因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参考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能够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向各单位或学院报告的,能够及时正确处理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对其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外来研究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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